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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大发价格字[2006]249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06]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依据文件要求,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做好对住院患者发放日清单和门诊患者出具费用结算清单基础上,对出院患者的结算清单必须设立国标码,目前自立编码的医疗机构,应在年底前改正。

  二、建立贵重药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含特需病房)和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协议书制度(具体格式内容、要求见附表)。因患者及家属未签字而造成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必须给予退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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