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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6]87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市场上流通和附表一中非GMP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上报省物价局,并由省物价局汇总后,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自行确定价格或按原价格销售。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上报省物价局,并由省物价局汇总后,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自行确定价格或按原价格销售。

  三、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省内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不突破本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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