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和整顿合格后颁证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14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月18日,国家总局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及整顿合格后发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6月5日下发的《
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整顿、颁证和关闭工作的规定及时限。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上级指示精神,以对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做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整顿和整顿合格后颁证工作。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总局《
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的规定,所有去年年底前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整顿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6月30日前必须完成整顿验收,验收合格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后,于7月10前将报送省局。省局对申请材料复核后,于7月20日前作出批准发证或不予发证决定。验收不合格、申请材料未按期报送省局或复核不合格(包括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一律报请政府实施关闭。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整顿验收和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坚持“谁验收、审查,谁签字负责”的原则。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标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行政、司法后果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滑坡,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直至报请省局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的质量及严肃性。
三、要高度重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要加强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检查。严格审查尾矿库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和评价质量,对确定为危库、险库以及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运行。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等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闭库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进行回采再利用。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尾矿库不得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