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辽价发[2006]94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做如下安排部署,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检查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安排,省物价局、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市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部分市中心医院进行抽查。
二、检查时间为2006年9月1日开始,10月底结束。检查时限原则上以国家为准,如检查开始时间与上一次各市实际截止时间冲突,开始时间顺延至去年检查截止时间后。
三、省物价局直接检查中省直、部队所属的部分单位,其余单位以本文件为依据一次性准予各市检查,各市要将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报省。
四、检查结束后,各市要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省物价局(检查所)。
附件:一、省物价局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略)
附件一:
省物价局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一、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四、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五、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六、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七、沈阳军区总医院
八、解放军202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