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的内容与范围
(一)登记内容
按照《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统称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登记程序
登记单位通过网络版登记软件如实填写登记内容,上报登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和登记编号,并将已登记的单位及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登记编号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化学品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首先分别对上报登记材料的电子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再通知登记单位上报登记材料的纸质文件,并自接到上报材料起,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登记单位应上报的材料
(一)生产单位向登记办公室提交的主要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由国家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各3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