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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188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决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相关企业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06年7月25日至9月25日。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是否滑坡,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检查方式

  采取市州局检查和省局抽查的方式进行。为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时间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检查。此外也可以采取在本地区范围内互检的形式进行。

  中省属和地方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如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吉化集团公司、中石油前郭石化分公司、吉林长山化肥集团有限公司、四平昊华有限公司、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要认真开展好本企业自检自纠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自检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并主动配合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分级许可,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实施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的事故防范应进一步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进行严格检查。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恶化、管理滑坡,不再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证照。对本地区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以及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撤销、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如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负有相关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查处,必要时,省局将委托相关市州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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