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监管部门要在露天开采企业中积极开展“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露天采石场(不含型材开采)都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否则不得进行生产。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是否具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进行复查,无合法有效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生产。
六、对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经请示国家总局:原国家局颁发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号令)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颁证机关决定外,其他均按企业分级管理监管权限实施;确须暂扣或吊销企业全生产许可证的,经报省局批准同意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管辖权限由本级或上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局负责实施。对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工商营业执照未年检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采矿许可证依法延续、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年检后方可恢复其生产。
七、要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凡是超过设计核定基建期限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停供其电力和火工品,由建设单位写出未按期完成建设原因及需要延长建设期限理由的书面申请,按管辖权限经监管部门核准(建设期延长原则不得超过两个月),并报省局备案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不按设计方案施工、未经批准超期建设及建设期间非法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因安全监管失控而导致建设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八、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后,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企业完成整改,经省、市州、所属县(市、区)监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请各市州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县(市、区)局,并监督指导其抓好落实。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