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20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尽快开展和落实对已取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工作。复核要严格标准,逐个企业逐项条件进行。要坚持“谁复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滑坡、存在安全危险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直至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许可证实施质量和企业生产安全。年底前省局将对复核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要突出抓好尾矿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在前一阶段各地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普查的基础上,近期,省局将委托长春黄金设计院和吉林省宝华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联合组成专家组,对全省所有尾矿库(包括灰渣库、赤泥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复查验收。各地区监管部门务必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对复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当即填写整改指令书,并监督企业抓好隐患整改。要通过此次复查验收,全面准确的掌握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生产及运行情况,健全和完善监管档案,确保尾矿库生产安全万无一失。
三、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于少数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矿山,待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经审查合格,可以依法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时限和要求,按省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194号)执行,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企业抓好落实。
四、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于省局直接监管的17户中省属企业(不含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股份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管道长春输油分公司、中石化股份公司东北分公司)所属的非煤矿山(含电厂灰渣库)生产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委托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监管;采沙、小型砖瓦粘土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合格后报省局备案,由省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