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 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铁路局调查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 信息发布
铁道部或授权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 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或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铁路局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路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 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铁路局、事发地(市)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铁道部提交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