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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4.5.4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立即上报铁道部,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 救护和医疗

  4.6.1 行车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 铁路局管内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 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单位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陕西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 凡陕西省境内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 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事发地铁路单位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局和铁路运输单位应立即告知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 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协调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铁路沿线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 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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