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⑴陕西省境内铁路发生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陕西省境内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⑵ 陕西省境内铁路繁忙干线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以上,或中断行车4小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铁路干线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
⑶ 陕西省境内、西安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管外铁路干线发生行车事故的,陕西省人民政府配合周边相应的铁路局做好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铁道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铁路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