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管,确保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9、市政府指定市中小企业局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服务、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10、市中小企业局在监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对担保机构实行审批或者备案。其中:凡属在本市新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须先向市中小企业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手续;凡外地担保机构到本市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须向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2)监督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等项制度。监督各担保机构守法经营。
(3)实行目标管理与风险监管。每年向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出指导性工作目标。
(4)负责对政府下拨的担保风险补偿金等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5)制定并实行担保机构业务按年度、分季度的报告制度。
(6)对非法干预担保机构具体担保业务的行为进行纠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11、市政府成立阜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12、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做好服务,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转型振兴需要,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13、市政府鼓励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协作,并将其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内容。
(1)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银行信贷机构与各担保公司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在财政部规定的担保资金放大比例范围内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2)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