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保公司成立及开办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都要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各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3)抵押物质(质物)评估及登记有效期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企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机动车辆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机动车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4)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评估、登记、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要本着优惠扶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办理。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手续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市政府部门的行政收费一律免收;属于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弹性行政收费,一律执行收费最低标准。
(5)有关部门为担保公司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征信、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促进会约束机制
5、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企业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企业融资贷款的必要条件。必须从法治管理上、企业文化建设上、经营者素质上全面强化企业诚信建设。要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发布和鼓励诚信、惩戒失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制度。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都要把培育企业信用作为重要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诚信教育,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违约率高、损失难以及时处理等问题。
6、建立阜新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中心库。责成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经委、农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实行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7、建立辖区内企业融资档案库。责成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牵头,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各银行信贷机构参加,开展企业融资信用评级并实行企业融资信用发布制度。
8、成立阜新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要求所有拟贷、拟保企业一律入会。企业法人代表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须在《阜新日报》公开发表诚信承诺声明,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