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取下列扶持政策,鼓励兴办和引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
---财政税收方面
(1)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负责,为本地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公司申报取得国家免征营业税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允许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3)担保公司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于在本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用于该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或风险补偿金。
在国家进一步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后,本市对担保公司执行其优惠政策的上限。
(5)市、县(区)政府财政分别按企业纳税管辖,对达到国家、省、市管理目标(担保贷款放大比例达到财政部要求、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要求的担保公司为本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10%的补偿。
(6)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每年为本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争取省政府风险补偿金。
--银行信贷方面
(1)市人民银行负责,帮助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从速办理评级证书,取得贷款担保资格。
(2)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信贷机构按照互利合作原则,根据担保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和双方风险控制能力,按其担保资金放大担保贷款。放大比例可由3倍起步,一般应按财政部规定在5-10倍幅度内进行合作。
(3)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为企业贷款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具体由企业、担保公司和银行商定。
(4)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协作银行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应按国家要求执行基准利率,或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5)银行、担保公司、鉴证类中介机构可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担保贷款出现坏账损失时各自承担的比例。
--市场管理方面
(1)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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