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阜政发[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影响中小企业成长中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强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搭建贷款平台和鼓励兴办、引入担保机构
1、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阜新、实现转型振兴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和加强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于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至关重要。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积极从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要通过鼓励兴办和引进的办法,在全市尽快形成为城市中小企业、工农业园区入园企业、龙头企业等各类企业和产业化基地种植养殖户等各个层次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行业及多家信用担保机构,并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原则。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企业[2007]581号)和辽宁省开行“两台一会”模式及对我市支持意见,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市政府指定设立并授权阜新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台,承办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统借统还业务和承担地方还款责任;在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推动机构指导下,按要求承担和协助开发银行担负客户开发、评审、组织民主评议和贷后管理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