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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马政[2006]6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我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解决困难群众家庭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逐步改善困难群众家庭的生活条件,依据《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马政〔2003〕73号),经研究,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户月人均220元,调整为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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