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2007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被依法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听证由有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的,应当分别组织听证,或者联合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听证的,由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但该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