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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年金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年金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4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广东省政府《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关于企业年金制度适用于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7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的通知》(粤劳社〔2005〕98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应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的规定,现就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前,企业应填制《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送本企业养老保险所属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经审核,在《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栏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应将经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缴费情况意见的《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作为附件,与年金方案一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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