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和陕西省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设区市、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各设区市、各部门以电子政务网络为基础,通过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设区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政府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至省应急办,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