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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十三)严肃财经纪律。要以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和会计核算,不做假账。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凡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理。加强税收过渡账户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

  (十四)大力清理欠税。要定期对欠税情况进行清理,并加大欠税公告力度。对有欠税的单位,要责成其作出清欠计划,签订责任状。对不作出、不履行还欠计划的企业,采取变卖小汽车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限制法人代表出国出境等措施,在保证职工基本工资的前提下,由税务部门依法扣缴入库应纳税款。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应由税务部门介入办理税收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十五)优化税务环境。各级税务部门要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为重点,坚持纠、评、建相结合,建立健全优化政务环境的长效机制。深化税务公开,建立健全“税收服务直通车”制度,参与并跟踪招商选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务环境。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十六)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强化管理,切实保障税务机关独立地行使税收执法权,帮助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难题。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提升“两个比重”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上缴税收作为评价企业效益的重要指标,以全面准确反映经济发展成果。

  (十七)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治税、科学管理的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税收征管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加大对税务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力度,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八)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最大限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关经济指标,加强税源控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船舶年审时,必须审验完税凭证,没有完税凭证的不予审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扣缴税款,按规定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转让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转让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房屋和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登记等资料信息;税务部门要定期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查补税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城建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征缴建筑业有关税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依法打击偷税、骗税、抗税行为,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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