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园区的申报受理、评审考核,具体协调重点园区政策的落实并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重点园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导本地科技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制订并实施监督。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三条 重点园区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科技产业园区向所属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区,报省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认定为“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并授牌;(五)国家级、省级科技产业园区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报省科教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章 支持
第十四条 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重点园区,根据其具体能力、条件及建设要求,在自筹经费落实的基础上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给予经费补助的重点园区,根据其服务特色,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园区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在科技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园区内企业申请的项目。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在每年3月份按如下程序进行上年度工作考核:(一)每年12月底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等年度考核材料报送市级人民政府;
(二)年度考核材料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重点园区的规划目标和任务,从园区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产业培育和发展、园区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考核优秀的重点园区,省科技厅将上报省科教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和政策倾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园区,省科技厅将上报省科教领导小组取消其“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命名,收回授牌,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