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学科技产业园以建设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平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形成研究开发、中间试验、产品试制、产业培育一体化创新链条;
(三)农业科技示范园要以科技开发、示范、辐射为主要内容,以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连接市场和农户,促进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改造;
(四)星火密集区建设要以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形成一批星火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成果转化、科技示范、科技服务、科技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五)专业科技产业园以培育发展专业分工突出、协作配套紧密、规模效应显著的专业集群为目标,重点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转化平台。
第七条 重点园区建设重责在市、县、区。市、县、区政府要依据重点园区建设的定位,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服务体系、投资体系。
第三章 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科技产业园区均可申报重点园区。申报条件如下:
(一)具有责任明确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有当地政府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科技产业园区的管委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正常运转一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区域空间或孵化面积,边界清晰,有配套的基础设施,产业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
(三)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
(五)科技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具体的扶持政策、明确的支持措施;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特色骨干企业,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群体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显著;
(七)在自然生态类型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重点园区的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十条 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园区的认定和宏观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