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7]92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先导区价格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药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零售药房必须遵照执行。鼓励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降低实际零售价格。
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以及附表中非GMP药品,有关经营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将定价资料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涵〔2007〕15号)的要求。精氨酸354种药品的补充规格品及本通知的278种补充规格品的零售价格,在省物价局下达补充规格品价格前,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05〕9号)的原则,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