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主动组织、自由申请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行初步审查、技术专家会议评审、财务专家预算评审、综合专家现场考察、会议审定的决策程序;对主动设计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通过招标制确定,招标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初步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及专家初评等形式;初步审查结束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分类排队,进行技术评审、预算评审和综合评审。
技术评审采取现场答辩形式进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答辩,对申请项目的内容作出真实报告。技术评审专家进行质疑,按照项目评审的指标体系逐项独立填写书面评审意见。
预算评审由财务专家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进行书面评估。技术和财务专家评审小组同时讨论提出本小组的评审意见,包括是否立项支持及支持额度建议。
综合评审采取现场考察形式进行,综合评审结果包括是否建议支持及建议支持经费额度等内容,通过打分表形式体现。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和综合评审专家库。技术评审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动态管理,其中省外同行专家应占到一定比例;综合评审专家组由科技、财政及其他产业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财务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每个行业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评审专家组必须有省外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得代表本人所在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与被评估项目和单位在技术、经济、人事等方面有关联的,本人应在接到评审通知时主动提出回避。省科技厅对评审专家建立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结果,编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项目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与承担单位签定《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