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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从省政府设立的“13115”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项目指南

  第六条 项目指南是实施年度重大科技专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十一五”期间,每年确定一次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指南。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行重大调整时,可以调整和提出新的专项设置。项目指南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共同起草,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了保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指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省科技厅通过软科学课题研究、专题技术研究等途径开展技术预见性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来源包括主动设计、主动组织和自由申请三种方式。

  主动设计项目是指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明确研究开发目标的项目;

  主动组织项目是指省科技厅将相关申请单位具有相近研究开发内容的项目集成起来,通过项目联合体等形式组织实施的项目;

  自由申请项目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重大科技专项指南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除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外,同一法人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以及承担主要研究任务的同一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主动组织、设计的重大科技项目除外);正在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不得申请新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需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科技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自由申请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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