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切实把《纲要》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真正把《纲要》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纲要》的贯彻和落实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其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纲要》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纲要》卓有成效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