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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大连市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大连市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目录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7]95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按照《大连市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点)收费管理规范门票价格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6]366号)的有关要求,从2006年8月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我市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及相关的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重新确定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目录(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管的庄河冰峪旅游渡假区、旅顺博物馆的门票价格,暂按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按照《关于加强旅游行业佣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大游发[2006]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旅游景区(点)的票价折扣不得超过票价的30%,票价折扣超过30%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重新审核确定该景区(点)的门票价格。

  三、现各旅游景区(点)内为方便游客有偿服务设置的代步车、索道收费标准,须按照该景区(点)的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今后新增的,须按价格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四、旅游景区(点)设有停车场并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目录中规定的门票价格试行一年的旅游景区(点),须于二00八年二月底前将试行情况及重新申报门票价格的有关材料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重新审核确定价格。

  六、各旅游景区(点)必须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板),标明收费项目、计费(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举报电话等。各旅游景区(点)须将门票价格公示样本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费许可证》。

  七、本目录印发后,各旅游景区(点)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后方可收费,其中市管景区(点)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区市县管景区(点)到同级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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