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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依法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推行厂务公开,通过公示等方式使农民工了解企业规章制度。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社区事务和公共管理工作。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户籍问题。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稳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对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具体准入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对外来务工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高级技工、技师证书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为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管理和服务。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规范管理和有效服务。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农民工承包地。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农民涉土信访接待工作,妥善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二十五)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依法记载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网和12333咨询信息服务中心及维权热线,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优先审理。对因工负伤急需治疗的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先行部分裁决,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执行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律免收农民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十六)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积极拓宽援助渠道,简化程序,放宽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的法律援助,开设“绿色通道”,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切实提高农民工维权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经费,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法院要将涉及农民工的纠纷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积极调解的基础上,按照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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