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坚持教育公平,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辖区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公共教育经费预算,建立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补贴制度。对接纳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小学生按每生120元/每学年、初中生每生180元/每学年的标准予以补助。继续扩大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规模,使更多的农民工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心理状态、学业规律的研究,开展适应性的教学,提高农民工子女学习水平。扶持和帮助民工子弟学校规范办学,促进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尽快达标,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取消。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做好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纳入属地管理,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和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宣传教育,使农民工掌握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把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本辖区的免疫规划,为流动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二十)保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免费享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范社区工程”,努力探索以社区为中心的农民工属地化管理工作服务新机制。大力推广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经验,建立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协同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加大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投入力度,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点孕检”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加强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重点评估基层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职责,并与农民工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的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的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我市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和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开工建设出租给农民工居住的“民工公寓”,为农民工提供廉租房。用人单位提供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给农民工的住房,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禁止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或出租给农民工居住。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整治工作,完善城市供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城镇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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