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3年行动计划,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工业园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利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形式公布;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政策指导监督,规范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积极推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农民工利益。
(六)加大职业安全监察力度,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大力开展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从事具有危险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工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书面如实告知农民工,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对在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工种的农民工,要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专项检查。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妇女权益保护法》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农民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农民工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女农民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安排已婚女农民工定期参加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依法维护其生殖健康权益。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以公共职介机构为主体、民办职介机构为补充、城乡一体、竞争有序、覆盖全市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全市就业规划,实行城乡统一登记和《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制度,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应就近到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领《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和歧视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它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婚育证明、毕业证等个人证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