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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工资制度建设,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工资支付备案以及预防工资拖欠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宁政办发〔2006〕51号)和《关于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6号)的规定,推行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民工计酬手册制度及工资支付“月薪制”,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支付。对无资质施工企业或“包工头”逃逸的,其拖欠的民工工资由发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对资金缺口大、施工企业无力调剂资金的工程,要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处置,该停工的停工,该进入司法程序的进入司法程序,并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稳定工作。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批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度信用评定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未结清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将暂缓竣工验收备案。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四)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标准,适时调整增加农民工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等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农民工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抵押。要组织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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