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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合理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解决农民工问题实施意见如下: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涉及广大农村家庭的实际利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有效解决农民工问题,对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一项重要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目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和制度创新,构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为促进经济社会繁荣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2、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职工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同权同责。

  (2)坚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服务型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和生产生活服务。

  (3)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相结合,大力发展县域、镇域经济,不断扩大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规模。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个模式,多渠道全方位地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和途径。

  (5)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农民工的突出问题,又要通过改革和发展逐步探索和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把操作性和方向性统一起来,建立起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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