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所有用人单位,不论采取哪种用工形式,都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要补签,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对于大型超市、品牌专柜销售商等聘用的厂方代表、推销员等用工,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现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现用人单位为其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
(三)对所有用人单位用工,一律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一经查实,除补缴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的差额外,还要对用工单位依法处罚。
(四)对非公有制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以及建筑、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四、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拒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淄博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部门协作、配合,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
六、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目标责任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作为对用人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不依法参保或有能力缴费而欠费或隐瞒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加大依法强制执行力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七、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宣传
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于国家、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提高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将拒不参保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向社会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