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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苏省水文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苏省水文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
(苏水政〔2007〕18号)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为加强我省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省厅将根据《条例》组织起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为使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不抵触、有特点、可操作”特点,近期,省水利厅政法处将会同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联合分片开展立法调研活动。现将立法调研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特别要重点围绕水文双重管理体制建立,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制度,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制度,测站调整、迁移、审批制度等内容深入进行研究,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具体意见。
  请各单位按照调研提纲,提出书面具体意见在调研活动开展时提供。调研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文条例》立法调研提纲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江苏省水文条例》立法调研提纲

  1、分析现行水文管理体制的利弊;根据《条例》规定实行“业务上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的体制,其当地政府“领导”应体现在哪些方面?结合无锡、常州两地水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实践,需要立法中再明确哪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2、市、县是否要编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哪些?编制时如何体现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和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需要?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如何规定?
  3、如何区分新建和已建的水文站网是专门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
  4、除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外,在我省设立和管理的水文测站,是否有必要规定省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并说明如何划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何规定。
  5、基本水文测站或者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履行审批时,有关单位需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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