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7]1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现将《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届时期满,另行核定。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