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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CPU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CPU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7〕200号、苏财综〔2007〕35号)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CPU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价费[2007]50号、宁财综[2007]88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2007年起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颁标准,发行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CPU卡(以下简称“CPU”卡),可以向首次申请领卡和自愿申请更换CPU卡的人员收取工本费每卡20元(含卡套),遗失(损毁)补卡的,每卡30元(含卡套)。发行CPU卡的同时停止发行原来的IC卡,但已发行的IC卡应继续使用。

  继续执行现行减免收费规定:对低保对象首次申领CPU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工本费;对离(退)休人员首次领取CPU卡,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支付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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