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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九)凡在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中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律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告,并将整合与关闭的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相关部门,由自治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告关闭的矿井、选矿厂由电力部门切断供电电源,公安部门处置、收缴火工爆炸物品,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关闭。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不得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其矿产资源需要整合到其他企业开发利用的,应纳入到盟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中,一并报批。
  (十)凡被盟市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等行为。
  五、责任分工
  (一)在煤矿整顿关闭与资源整合工作中,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牵头,煤监、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保留煤矿的整合技改工作。
  (二)在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和督办各盟市综合评估、资源整合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和办理整合矿山矿业权的转让、变更及注销手续;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办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合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新选矿厂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新建选矿厂的审批工作;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整合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注册登记和企业注销手续;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和选矿厂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业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或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整合矿山火工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收缴、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不能按方案落实防治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给周边及下游带来生态环境危害的矿山企业提出限期治理,对整合后的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按权限组织审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切断关闭矿山和选矿厂的供电电源;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矿山企业之间整合的资产进行监管;自治区监察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保证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六、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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