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步伐,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资金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二)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控,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二)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和企业,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生严重工资拖欠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相关信息,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并将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名单及企业拖欠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人数等相关内容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大事记,严格其贷款程序。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加强和改进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