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07]51号 2007年4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拖欠工资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解决好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扎实地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企业是清偿拖欠工资责任主体的原则,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筹措资金,足额补发拖欠的工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着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更要注重建立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各地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重点解决在2006年年底前国有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确定认定标准。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工资外科目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因经济效益下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职工在放假或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三、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