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土地交易场所。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和服务。为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提供服务窗口。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 方便交易双方办理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
(五)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其他交易活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交易中心,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
(一)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三)具有土地市场交易场所, 并且交易功能齐全的。
(四)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土地交易代理服务费,应按照“以收抵支,略有盈余”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土地交易代理服务成本、税金和利润。
第九条 土地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成本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资、公务类固定费用支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三)房产、设备等财产购置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五)按规定支出的公共资产保险费等;
(六)按规定支出的其他业务费。
二、招标、拍卖、挂牌等业务费支出。
(一)土地出让前期调查摸底费用;
(二)地形图、宗地图等制图费及放线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广告宣传费;
(四)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编制费。
(五)招标、拍卖等会务费等。
(六)按规定支出的其他业务费。
第十条 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