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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提供土地交易场所。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和服务。为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提供服务窗口。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 方便交易双方办理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

  (五)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其他交易活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交易中心,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

  (一)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三)具有土地市场交易场所, 并且交易功能齐全的。

  (四)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土地交易代理服务费,应按照“以收抵支,略有盈余”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土地交易代理服务成本、税金和利润。

  第九条 土地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成本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资、公务类固定费用支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三)房产、设备等财产购置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五)按规定支出的公共资产保险费等;

  (六)按规定支出的其他业务费。

  二、招标、拍卖、挂牌等业务费支出。

  (一)土地出让前期调查摸底费用;

  (二)地形图、宗地图等制图费及放线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广告宣传费;

  (四)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编制费。

  (五)招标、拍卖等会务费等。

  (六)按规定支出的其他业务费。

  第十条 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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