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6]137号)
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机构为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提供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统-政策、分级管理。省辖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县及县级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所属省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1年,正式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2年。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符合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地交易中心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服务及收费应接受各级物价、国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制定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应主要依据该交易中心的市场服务功能。土地交易中心一般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土地交易前期准备工作。对进入土地市场的土地进行出图、定线、权属审核、提审规划条件、土地评估、测量宗地面积等土地交易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