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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四)建立评估监控体系
  1.自治区将进一步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提升节能减排工作能力,切实加强污染源监测、环境执法、统计调控能力,组织实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核查能力,提高环境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加强全区节能减排日常监察工作。在通辽市、包头市、乌海市设立三个节能技术监测中心,建立起分区域的节能监控网络,保证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启动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与国际、国内、区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2.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定期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削减目标的地区或行业、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发生特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行政区域,实行区域限批政策。
  3.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措施,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予以明确,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力。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
  4.建立节能、减排公告制度。为进一步及时准确掌握我区节能、减排实际情况,自治区将加强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会同经委、发改、环保等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建立全区节能、减排公告制度。总量减排指标经国家核准后,每半年对GDP能耗、GDP电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硫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向社会公告。
  5.建立新建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评审制度。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节能总量控制和环保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自治区将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减排任务完成好的电力企业,在新(扩)建项目审批上给予倾斜,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可以有价交易剩余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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