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用和民用领域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民用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在商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的应用。鼓励城市热电联产项目,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10年,全区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
(四)农牧业及可再生能源领域
“十一五”期间,全区开工建设5个百万千瓦装机总量的风力发电基地。推进大型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技术,建设2个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基地,逐步建成全国重要的绿色能源输出基地。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每年安排小型风光互补设备2万台。组织建设一批生物质能技术、生活垃圾和秸秆发电、农村牧区沼气、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示范项目。
(五)政府机构节能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推动政府机构用车节能制度改革。在各级政府积极推广节能照明产品和技术。到2010年,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平均电耗下降15%。
四、节能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
1.自治区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常务副主席、分管环保、工交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任务,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研究决策重要事项,制定相关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监督督促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实施。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有关工作。
2.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分别为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节能减排及相关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可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行为。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
1.责任目标的分解。自治区将目标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要尽快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旗县以及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与耗能重点企业与减排重点单位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状。
2.各级政府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将GDP能耗指标和减排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也作为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目标的监督考评及奖罚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在国家对各省市进行节能减排工作考核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定期对各盟市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和督查。
(三)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