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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3.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行机制,将污水处理厂改制为独立企业法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的状态,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4.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政策优惠扶持,对污水处理项目减半收费、项目用电参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工程要同步建设。
  5.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建设项目污染物依托城镇或园区的公共设施处理,而城镇或工业园区接纳处置污染物设施(集中供热、供气、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未落实的,不得再审批新建项目。重点工程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确保防治污染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6.已建脱硫设施和污水治理设备擅自停用治污设施的企业,一经查实,除追缴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外,有关部门还要加倍严厉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企业违法行为。
  三、加强全社会节能工作
  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业、交通业、商业、民用、农牧业、政府机构节能等。“十一五”期间,在做好工业领域节能管理工作的同时,推动全社会、全方位节能工作,确保自治区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建筑领域
  大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十一五”期间,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以及东部地区中心城市率先实施65%的地方节能标准,其它中心城市实施50%的国家标准。全区各盟市中心城市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现场砼搅拌。加大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推动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量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交通领域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快强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排放少、性能好的节能环保清洁燃料车辆,改造加油站,完善油气回收装置,加大推进公交车燃汽化和车用乙醇汽油、甲醇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应用。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新型燃料的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全区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重点推广节油新技术、降低营运机动车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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