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7]39号 2007年4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和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型社会,“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节能减排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实现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国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减排任务,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控制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到2010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86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五”末降低25%;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在2005年的基础上,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削减率为3.8%,年均减少0.79%;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7万吨以内,削减率6.7%,年均减排1.4%。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16.4万吨,松花江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4.1万吨,辽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3.1万吨,海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0.6万吨。
  为确保以上目标如期实现,现提出自治区“十一五”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一、加快结构调整,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
  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势头,淘汰、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火电机组。到2010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区关停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37.5万千瓦,力争完成227.8万千瓦。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小炼铁、小炼钢、小有色、小铁合金、小炼焦、小电石、小水泥等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改造小炼铁、小炼钢;淘汰产能20万吨以下小水泥;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装置,同时严格控制全区电石、硅铁的产能总规模;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