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会计治假力度,组织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省审计厅;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文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省监察厅: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省发展改草委和省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省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4月30日之前)
1、召开各地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全面部署相关工作,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2、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各级各部门应开通举报、投诉热线,充分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检查阶段(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
1、5月8日-6月30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的三个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并填写相关自查表(见附件1、2)。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7月1日-8月30日,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