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实行医疗服务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就医和住院时,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免收门诊诊疗费,减免10%的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10%的手术及麻醉费,免收产前检查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城市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要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进城农民工就医,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六、改进行业作风
(二十五)认真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端正办院方向,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教育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卫生部“八条”纪律和省卫生厅“十不准”规定,严禁收受回扣、“红包”。把行风建设纳入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完善医生廉洁行医档案并作为对医务人员聘用、聘任、晋升的依据。
(二十六)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在药品采购、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及基本建设投资中收受商业贿赂,加大对重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设备器械购销及基建工程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结合规范医院收费、医疗服务、药品、设备采购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十七)严格执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增加患者负担。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负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