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
(二)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
(三)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
(四)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五)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城镇客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三)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四)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
(六)公共信息技术平台项目;
(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面向社会选择经营人、承办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专营性项目;
(二)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依附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出让、租赁,出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租赁的单项合同估算年租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六)其他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