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依照《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