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减轻农村便利店经营负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企业采用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在办理工商、卫生等证照变更时,可持加盖连锁企业总部确认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允许连锁商业企业为农村便利店统一办理注册登记、费用缴纳等手续,按照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支持农村便利店扩大经营范围。农村便利店经营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专营商品,经连锁企业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后,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许可证、经营资格证)。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便利店,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农村便利店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电子出版物的农村便利店,可持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文化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直接换领相关证件。
经营食品的农村便利店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农村便利店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品卫生许可申请。
经营卷烟业务的农村便利店,可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支持。
农村便利店可以开展代理、代售电话卡业务,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等邮电业务,通信和邮政部门依法予以支持。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企业开展农产品经营。连锁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其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对其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向农产品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索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以抵扣。
(五)依法保障企业合理用地。各市、县政府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用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各地为实施城市城镇规划对承办企业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进行拆迁,应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五、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省商务厅、财政厅、供销社、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烟草局、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各市也要建立跨部门工作机构或议事机构,协调解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